图书借阅规则

创建者:康汉彬时间:2017/07/12浏览次数:2577

1.借还图书需到出纳台办理手续,读者必须使用本人校园卡。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图书馆者,以偷书论处。如出现异常情况,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读者接受检查,读者应主动配合。

2.工具书、过刊合订本及现刊仅供阅览,不能外借。书脊贴有色标,色标最下端为红色时,表明该书为工具书、过刊合订本或为珍贵文献,不外借。

3.读者借书时,应检查图书的完整性,若发现色标、书标及条形码有问题,或图书残缺、污损等情况,应当场告知工作人员,以分清责任,由工作人员盖章确认;若读者不检查,还书时一旦发现上述情况,责任由读者自负,并按《损坏、偷窃书刊处理规定》予以处罚。

4.读者在借、还书过程中,应通过对外显示器当场确认图书借阅信息是否正确、归还是否到位。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告知工作人员,以避免产生纠纷。

5.教职工、研究生每人累计限借图书25册,借阅期限为180天,不可续借;本科生、专升本、专科生每人限借10册,借阅期限为30天,续借1次,可续借15天;读者协会每人限借20册,借阅期限为60天,续借1次,可续借15天。外借图书超期,归还者须交纳超期使用费,图书每册0.10/天。假期内到期的图书,如在新学期正式开馆七天内归还,则不收取超期使用费,否则按实际超期天数收取超期使用费。

6.读者借出的图书,本馆若有特殊需要,有权提前催还,读者应予以配合,及时归还。

7.丢失、污损书刊赔偿标准:

1)允许购买与原书内容相同、或再版、或为该书修订版等更高版本的图书赔偿,另加5元的图书加工费。

2)最近三年(指当年及往前追溯两年)图书遗失,以书价的2倍赔偿(珍贵图书除外);

31990年以前出版的书刊,按馆藏的复本量加倍赔偿,赔偿最高不超过300元(珍贵图书除外),具体规定如下

 ①馆藏复本4册以上图书,按书价的6倍赔偿;

 ②馆藏复本3册图书,按书价的8倍赔偿;

 ③馆藏复本2册图书,按书价的10倍赔偿;

 ④馆藏单本图书,按书价的14倍赔偿。

4)其它年限内出版的图书,按以下标准赔偿:

 ①馆藏复本3册以上图书,按书价的3倍赔偿;

 ②馆藏复本2册图书,按书价的4倍赔偿;

 ③馆藏单本图书,按书价的5倍赔偿。

5)多卷书按全套书价格计算赔偿,期刊按全年刊价赔偿。

8.损坏、偷窃书刊者,按《损坏、偷窃书刊处理规定》处理。

9.该规则自20141031日正式通告之日起执行。泉州师院图书馆2011528日印发的《图书借阅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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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10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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